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第二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市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低度集中市场:HHI指数低于1000;

(二)中度集中市场:HHI指数介于1000—1800;

(三)高度集中市场:HHI指数高于1800。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运用以下标准考察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可能影响:

(一)集中后HHI指数低于1000,或者ΔHHI低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情况下不会认为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集中后HHI指数介于1000—1800,且ΔHHI高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全面审查;

(三)集中后HHI指数高于1800,且ΔHHI介于100—200,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倾向于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全面审查。集中后HHI指数高于1800,且ΔHHI高于200,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