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会评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以反映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申报时上一年度相关市场前五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前十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数据。

计算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时应准确计算其在相关市场上的规模,将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全部业务考虑在内,但是不包括上述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交易。

【案例6】在A市场上,甲公司的市场份额是5%,其母公司乙的市场份额是6%,其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丙的市场份额是7%,甲控制的子公司丁的市场份额是8%。经核实,甲公司在计算上述市场份额时,未扣除上述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甲、乙、丙、丁之间的交易占5%的市场份额,因此,甲在A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应是甲、乙、丙、丁的总和26%,减去甲、乙、丙、丁之间的交易所占的份额5%,为21%。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