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50%以上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25%至50%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予以重点关注。其中,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35%至50%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15%至25%的横向经营者集中,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认为该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基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需要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小于15%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合理性和市场份额的准确性后,通常会推定集中对相关市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否则无需进一步分析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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