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第二十一条

市场份额是初步筛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市场份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份额越大,经营者越有可能拥有对市场的控制力。

对于横向经营者集中,一般假设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集中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和。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及集中一方为潜在竞争者的情况,其未来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例如三年)内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也将被纳入考虑。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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