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相关市场
第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原则上应对所有可能受到集中影响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经营者合并的,应重点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相关市场予以界定。
【案例2】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从事A、B产品生产,此外乙公司还从事C、D产品生产。甲、乙在A、B业务上存在横向重叠,在C与A、B业务上存在纵向关联,同时在A、B、D业务上构成相邻或互补关系,则应重点对上述存在横向、纵向和相邻或互补关系的所有相关商品市场予以界定。
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的,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通常情况下应从目标经营者或目标资产的业务出发,重点围绕其与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
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通常情况下应从合营企业拟从事的业务出发,重点对合营企业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
【案例3】甲公司和乙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丙。甲生产A产品,乙生产B、C产品,丙拟生产A产品,其中A是B的原材料,C与A、B没有关系。则在本交易中,应从合营企业丙拟从事的A产品出发界定相关市场,与其有上下游关系的B产品应当界定,不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C产品可以不予界定。
目标经营者或新设合营企业在存续期间内均仅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如其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则仍适用前述原则;如其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在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相关商品市场的,可以不对该业务单独界定相关市场,但仍应对与该业务有关的且受到集中影响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存在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可根据市场实践判断,比如是否有其他经营者从事相关业务并向第三方销售获得收入。
【案例4】甲公司和乙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丙。经审查,甲、乙均在A产品市场开展业务,且甲在A产品的上游B产品市场从事业务。该案中丙拟生产的C产品,是以B为原材料生产A过程中的关键中间体,且其唯一用途是生产A。同时,丙生产的C仅提供给甲、乙生产A,不对外销售,市场上也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向第三方销售C的情形。因此,鉴于C产品是中间体且不存在独立生产和销售市场,因而本案未对C产品单独界定相关市场。考虑到交易将对下游A产品市场以及上游原材料B产品市场竞争产生直接影响,将该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A、B产品市场。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