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案例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乙经营一款近期上市但销量快速增长的B产品,与甲销售的A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甲评估该收购的内部文件显示:“通过这次收购,我们可以消除来自乙公司B产品的竞争威胁,并可以在交割后逐步使B退出市场,进而巩固A对市场的控制力。”其他内部文件也显示,本次收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来自B产品的竞争压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