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活家禽出口的检疫 (一)供港活家禽须在经过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场生产。 (二)出口的活家禽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有关供港活家禽生产场注册登记和出口检疫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另行制定。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应定期将其检疫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广办和有关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