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1天。 (二)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供活家禽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代号、生产企业出具的保证书及出口合同等文件。 (三)发证机关须审核本条第二款的有关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各出口企业应严格按日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倒卖出口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1天。 (二)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供活家禽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代号、生产企业出具的保证书及出口合同等文件。 (三)发证机关须审核本条第二款的有关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各出口企业应严格按日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倒卖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