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本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化、效益型、高质量经营。根据各地方和有关部委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的分配按以下依据进行: 1.在确定下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单位在当年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计算出各单位的配额基数。 2.对当年1—8月份配额使用率(代理机构统计,下同)低于全国平均配额使用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10—30%(具体扣减比例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配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均在80%(含80%)以上或均未达到80%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3.对当年1—8月份出口卖价低于活家禽出口价格协调小组商定的卖价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5—10%(具体扣减比例视各单位出口卖价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奖励给出口卖价等于或高于全国平均卖价的单位。 4.配额总量如需追加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高的单位。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时,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每家出口企业的最低配额数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活鸡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30万只; 2.活鸭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10万只; 3.活鹅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7万只; 4.活乳鸽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15万只; 5.活家禽年度出口配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出口经营企业限定为1家; 6.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对1998年已分到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额但未能达到 上述规定的最低配额数量标准的出口企业,保留其六个月的出口配额,由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指定符合供港活家禽最低分配标准的出口企业代理其出口。到期后不再安排上述企业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额; 7.各单位的分配结果需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广办。 (五)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活家禽供港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产品必须是自产产品。 (六)外商投资企业向香港出口活家禽,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并接受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驻港代理机构的监督与协调。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