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鸡(包括竹丝鸡、珍珠鸡)、活鸭(包括野鸭)、活鹅、活乳鸽。冰鲜家禽出口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