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原我部制订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供港活鹅、活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