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原我部制订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供港活鹅、活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