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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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