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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