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三)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