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五)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六)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 (七)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