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当事人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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