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 (二) 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四) 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五) 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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