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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