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