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