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