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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