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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