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建设规范
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