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服务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服务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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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