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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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