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