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服务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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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