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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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