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资源管理、数据共享,组织、指导全国统一代码管理工作。 各登记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各自领域统一代码的赋码、应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统一代码的赋码、应用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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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