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登记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是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统一代码编码规则,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数据,是指登记管理部门为组织机构办理登记赋码业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集的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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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