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从事统一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