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出租统一代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