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登记赋码、数据传输、数据校核、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应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