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登记赋码、数据传输、数据校核、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应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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