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全国代码中心和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应当加强统一代码数字身份及新兴业态主体的应用研究,利用统一代码数据,为政府及其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