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中推动应用统一代码数据,将统一代码作为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业务统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工作的唯一身份标识码,并将其作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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