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全国代码中心在校核后发现统一代码数据存在重码、错码或者其他数据错误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及时纠正并回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