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主体数据生成后及时将数据传输到省级统一代码机构。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应当在收到数据当日内进行规范化处理,并上传至全国代码中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