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赋予其统一代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码,标注于营业执照,做到“一照一码”。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统一代码保持不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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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