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赋予其统一代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码,标注于营业执照,做到“一照一码”。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统一代码保持不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赋予其统一代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码,标注于营业执照,做到“一照一码”。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统一代码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