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 第一条独立法条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