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