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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