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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