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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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