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组织修订教育统计调查制度,推动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协调教育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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