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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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