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