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