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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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