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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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