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