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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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