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